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

导读您好,肖大哥就为大家解答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你好...

您好,肖大哥就为大家解答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你好,根据2021年01月0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异议被驳回,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第九条规定了限制出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15日内作出决定。

3、第十条规定,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处理。

4、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970条的规定. 【复议案件的审查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5、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6、这是权威解答,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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